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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行政机关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07 17: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国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魏都区行政机关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规定》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6日


魏都区行政机关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企行政行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拟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  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反馈、政策宣传解读、接受执行监督、动态评估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起草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一)涉企政策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切实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四)涉及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出台前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

第五条  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家比例不低于70%。重点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制定,也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

第六条  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前、拟定中、出台后,起草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一)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起草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二)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中,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政企互动交流平台,开辟征求意见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召开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对拟出台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载体予以公开,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并密切关注了解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反应反馈及意见建议。

第六条  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家比例不低于70%。重点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制定,也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

第七条  起草部门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反馈:

起草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且可行的,应充分吸收和采纳;对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回访等适当形式和企业家做好沟通,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分歧较大的,可组织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对特别重大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起草部门应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三)起草部门在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相关涉企政策时,应就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同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进行解读。

(二)可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或通过专题培训、开展入企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新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监督。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接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对违规违法的要严格进行问责追究。

第十条  健全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调整程序。

(一)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部门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可适时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文件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并做好工作衔接。

(三)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文件调整,起草部门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过渡期一般应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上述规定外,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所涉及的其他流程和按照《魏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台账记录

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记录

附件3: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反馈函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XXXX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台账记录

 

序号

征求意见方式

提出意见主体

提出意见方式

 意见及建议内容

意见采纳情况

采纳(不采纳的,注明理由

1

 

 

 

 

 

 

2

 

 

 

 

 

 

3

 

 

 

 

 


 

附件2.

 

《魏都区XXXX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记录

 

 

记录时间:XX年XX月XX日

记录人签字:XXX;XXX

……(时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就……(决策事项)通过……(具体方式)听取了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反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众提出的意见

....................

二、采纳情况说明

....................

 

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魏都区XXXX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反馈函

 

 

XXX企业(行业协会):

贵单位针对《魏都区XXXX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需要注明理由)

 

 

 

 

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