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救助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819/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585/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对评估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对应的照料护理费用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执行,分别为190元、316.67元、633.33元。
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社区初审
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受理和初审,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审查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社区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 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审批,并在月底前将审批对象信息报送至区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上月末将下月特困供养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将资金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办理时间和地点:办理时间为各街道办事处工作时间,办理地点为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