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后,单位提请工伤认定申请不要超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发生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否则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除长期待遇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擅自转诊转院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诊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经办机构同意。
对于转诊转院,应首先选择本省转诊机构,并按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原则进行。
四、旧伤复发未在治疗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并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五、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在异地居住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能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并进行工伤登记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应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具有统筹地区外居住或工作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一)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三)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四)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许昌市魏都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