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须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初审上报省文物局审批。
办理材料: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1份)、请示件(原件2份)、保护措施及具体方案(原件1份)
办理地点: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中奥鑫天号市民之家三楼文广旅室(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4-2333971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