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9、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11、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位置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办理地点: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中奥鑫天号市民之家三楼文广旅室(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4-2333971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办理期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