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2-09-26 2022-09-26 16:3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26 16:3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魏都区卫健委认定事项的办理。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办理部门:魏都区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点: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 中奥鑫天大楼三楼综合窗口
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条件:1、二次供水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2、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4、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
2.方位示意图原件;
3.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5.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6.饮用水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明为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原件;
8.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原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核原件,留复印件;
10.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复印件;
11.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有关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12.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13.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现场审核;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信息公开;按时办结。4.发放责任:制发《许可证》。
法定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74-2336309
投诉电话:0374-2623049
网办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