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②申请人书写申请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社区接到申请后,通知办事处民政负责人一起入户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调查,根据调查分数填写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表,再根据认定情况做下一步。
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分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根据申请人意愿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