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申请人通过管辖社区填写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2、申请人申请书
3、社区出具家庭情况说明(两委成员签字)
4、申请人住院发票原件(发票花费必须是当年的)
5、申请人住院病历首页、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原件)、建设银行卡
6、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7、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审批表
临时救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域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2、居住在本辖区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3、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临时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的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个人自理费用在10000上(含10000)的,可按照自理费用的5-1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临时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等突发性灾事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家庭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助资金;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临时困难的,审查属实后给与其家庭50—2000元一次性救助。
4、同一事由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
5、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5、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内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