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经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四)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寸照片。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流程
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