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所需证件:
1、本人申请书(为方便管理,要求魏都区户籍居民向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一份,1寸照片5张
2、身份证、户口簿(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3、本人关于赡养和抚养扶养情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房产状况、财产状况的书面说明一份。
4、本人对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一份。
5、本人授权查询财产状况委托书一份。
6、无劳动能力证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提供此证明):残联出具的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等级证明或一级肢体残疾证明。
7、无生活来源证明:由常住地社区出具,常住地与申请地不一致但都在魏都区内的需加盖常住地办事处的公章和审核意见,常住地不在魏都区的还需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和审核意见。
8、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证明。由常住地社区出具(视情况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无婚生子女或收养子女证明,无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
9、特困申请书一式三份。
10、社区公示照片。
11、办事处入户调查记录(含赡养和抚养扶养情况、房产状况、财产状况、邻里访问证言、群众评议)。
12、办事处会议纪要。
13、办事处查询财产状况证明(信息比对结果)。
14、申请人、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方协议书
注: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承诺书和情况说明需本人签字并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