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 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有关规定。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同时,充分发挥魏都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社区入户调查表
3、社区民主评议表
4、办事处入户调查表
5、办事处民主评议表
6、个人申请
7、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
8、(1)因病家庭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证、住院收费票据
(2)火灾家庭需提供社区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监狱证明
9、社区公示照片
10、社保卡复印件
11、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需经区民政局审批的大额临时救助)。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临时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临时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此类型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具体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本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六、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正常工作日内均可办理
地点: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