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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补贴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6-16 15:3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魏都区委办公室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6年民生365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办〔2016〕3号)、《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政办〔2016〕41号)、《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许民文〔2017〕195号)精神,为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的运营负担,规范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补贴及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魏都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的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按照《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政办〔2016〕41号)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各个社区托老站。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选址、投资额、资金来源经办事处上报、民政部门初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要求在1500平方米以上,开设长期托养床位不低于50张,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老年用品体验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设立有独立办公空间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社区托老站是指以社区为单位,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014年8月25日之后规划建设的小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休息室床位不少于6张。基本配备“五室”,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康复保健室和配餐就餐室。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按照《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政办〔2016〕41号)要求,新建、改扩建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经过住建、消防、卫生防疫、财政等部门验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类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一)新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区财政根据工程决算评审(审计)后的资金总额,在市财政“以奖代补”20万元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区财政根据工程决算评审(审计)后的资金总额,在市财政“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50%;
(三)现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装修项目。区财政根据工程决算评审(审计)后的资金总额,在市财政“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50%。
(四)新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产权归政府的给予全额补助。产权归政府的改扩建或装修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按补助范围实际发生费用补贴50%。
(五)产权不归政府的改扩建或装修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按补助范围实际发生费用补贴50%,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六)所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自开业运营之日起半年后,方可申请补贴,分三年支付完成(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30%)。
第四条 社区托老站建设补贴。区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5万元。与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体的社区托老站不享受5万元建设补贴。
第五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床位运营补贴。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7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30元、40元的比例分担。
不属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第六条 针对社区托老站的日常运营,区财政每年给予正常运营的托老站1万元的水电补贴(含与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体的社区托老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建和产权归政府的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经发改委立项、规划审批、工程造价预算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经民政、住建、交通、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
(二)新建、改扩建及装修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完工后,进行工程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书,并进行决算评审或审计。
(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已开业运营。
(四)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检查、达标合格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五)正在运营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经民政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禁止改建、扩建。
(六)申请年度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第五章  建设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完成后,以办事处为单位向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1式3份)。
(二)区民政、财政部门收到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申报材料后,对照《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政办〔2016〕41号)进行验收、核实,由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填写《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经公示后报政府批准,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依照补助标准规定给予补贴。
第九条  社区托老站建设补贴。
(一)办事处按照《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托老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区政办〔2016〕41号)、《许昌市民政局关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许民文〔2017〕195号)要求,社区托老站建成后,向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收到办事处社区托老站建设补贴申请材料后,按照《许昌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验收细则(试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向办事处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床位运营补贴。
(一)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按月向区民政部门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民政、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核实后,将每季度《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汇总后,报送至许昌市民政局。
(二)符合条件的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6月底前向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三)区民政部门收到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经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按标准给予补贴。
(四)在区级运营补贴到位的前提下,民政、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报送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向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拨付。
第十一条   社区托老站运营补贴。
(一)社区托老站运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的制度和服务标准完成日常工作,编写服务记录,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报送运营情况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情况、助餐服务情况、康复护理情况、娱乐活动开展情况、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运营数据和台账。
(二)社区托老站运营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报送运营情况书等材料(托管运营的需托管协议)。
(三)区民政部门收到社区托老站运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坚持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托老站提交申请、社会公开、办事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受助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老站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区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违规操作。区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
第十三条 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老站运营单位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不实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
对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委托具有一定实力的专业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优先选择有连锁运营经验的机构或组织;二是由具备相关资质并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三是由具有投资意愿、经营意向的社会力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四是由社区直接运营管理托老站。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运营、服务方面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服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测评,对发现运营效果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应勒令其限期整改。对3个月整改不到位的,应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托老站运营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停发运营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魏都区民政局、魏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3.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4.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附件1:

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核定床位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投资总额

 

电话

 

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

 

民非证号

 

员工概况

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数

 

医技人数

 

护理员数

 

其中持证护理员数

 

后勤人员数

 

床位核算情况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床均建筑面积

 

床均使用面积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养老机构

名    称

 

机构地址

 

新增床位

类    型

自建             改扩建

补贴年次

       年       次

新增床位情况

序号

房间号

房间面积

床位数

床位平均面积

备注

1

 

 

 

 

 

2

 

 

 

 

 

3

 

 

 

 

 

4

 

 

 

 

 

5

 

 

 

 

 

6

 

 

 

 

 

7

 

 

 

 

 

合计

 

 

经实地察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为有效补贴床位。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3、本表中“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附件3:

 

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二)

 

 

审批部门填写

养老

机构

基本

情况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机构证号

 

民非证号

 

银行户名

 

账  号

 

新增

床位

核算

情况

建设时间

 

新增建筑面   积

 

单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补贴

资金

核算

情况

新增床位

类   型

自建        改扩建

补 贴

标 准

 

补贴年次

         年        第   次

入住率

 

补贴金额

大写:

县(市、

区)民

政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

区)财

政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

机构

基本

情况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机构证号

 

民非证号

 

银行户名

 

账  号

 

入住满3

个月的本市户籍老人数

       年

       年

合计

7

8

9

10月

11

12月

1

2

3

4

5

6

 

 

 

 

 

 

 

 

 

 

 

 

 

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

补贴资金核算情况

类型

床位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

60元/人/月

补贴金额

大写:

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