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许昌市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06 10: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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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推动投诉快速有效解决,现将许昌市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导致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三)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
(六)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七)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八)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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