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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30 17: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经报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魏都区法治政府领导小组

2022年9月29日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持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实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区级层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在区级层面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决策事项范围。

(二)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对纳入区政府决策事项范围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汇总拟定区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区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工、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区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本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决定决策事项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做好决策事项记录归档。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依法予以公开,实现决策事项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并根据实际采取以下各项程序。

(一)扩大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要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要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二)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三)做好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要组织评估决策事项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要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草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抓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后评估

(一)推动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区政府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决策后评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区政府将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组织决策后评估,或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后评估。承担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单位要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调整决策。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切实推动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实施监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司法行政、督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阶段性督查和动态化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计入法治政府建设测评。

(四)强化学习宣传。各部门要把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习全覆盖。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研究总结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出可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2.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3.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试行)

4.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5.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区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决策事项范围。

区政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制度。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区政府于上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承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工作。

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工、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十条 区政府部门应当对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编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可以根据需要,向区委部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区政府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区政府交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第十四条 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作出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由区政府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要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后,各申请单位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各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经区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

第十九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并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区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与方法;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是否存在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是否存在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是否存在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六)提出决策建议。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提请区政府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提请区政府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我区有关规定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区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经区政府负责同志审定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负责同志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区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提出明确决策后评估需求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区政府提出明确要求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决策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的;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委托评估。根据区政府的意见,区司法局向决策执行单位发放书面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通知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以及评估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意见征询、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舆情跟踪、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一个月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魏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许昌市《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事项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区委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