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2022年魏都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0日
2022年魏都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方案
一、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坚决清理“三库”。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 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 ) 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2.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事先确定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设置非必要条件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3.建全“负面清单”。修订完善《魏都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贯彻落实“负面清单”。区财政局要将《魏都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5.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控管理
6.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7.建立内部制衡机制。采购人应当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8.防范利益冲突。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利益申报、利益回避、从业限制、道德规范、监督与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9.加强集采机构内部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10.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全区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日一揽子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11.简化证明材料。实行 “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不得因装订、 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12.遏制不实声明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13.允许观摩开标和试点远程评审。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观摩开标的相关规定 (包括身份登记、现场管理、保密要求等),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同时,全面开展评审专家跨区远程评审。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4.加快资金流转。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15.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 (成交) 供应商。
16.全面取消质量保障金。在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全面取消质量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7.切实发挥政策功能。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18.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19.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规定赋予其的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
20.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2.完善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七、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
23.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 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4.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5.投诉处理“快查快办”。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八、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
26.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27.推进“四方评价”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类采购主体的分类信用评价工作,实现采购主体互相监督,以评促改,共同打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同时,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8.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区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