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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引纠纷谁该“让路”?法院给说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17 16: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完善其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改善百姓生活居住品质,解决老弱病幼上下楼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许昌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依法合理加装电梯。然而,由于居民需求并不一致,加装电梯也时而会引发邻里纠纷,甚至还会出现因部分业主阻挠施工引发的诉讼。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同一单元高层业主起诉低层业主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案件。这也是许昌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 
法在身边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某单元共12户业主,原告8户业主为3楼及以上住户,被告4户业主为一楼、二楼住户。2021年3月15日,该单元住户为改善居住条件,拟加装电梯,原、被告全部12户业主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该项目由3楼以上业主负责出资建设。   
同年3月28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会议,达成安装电梯一致意见,于4月2日发布公示报告,就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协议书及公示报告中均有该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同年4月22日,经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同意该单元的加装电梯项目。原告在委托电梯安装单位施工过程中,被告以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为由阻止施工造成停工。8户高层业主将4户低层业主诉至法院。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后,4被告于8月17日提起反诉。
本案纠纷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承办法官前往涉案地点实地察看电梯安装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加装电梯方案已经本单元全部12户业主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意,进行公示期间相关业主并未提出异议,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合法有效,且涉案单元12户中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全部同意,4被告不应以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为由阻止施工。依法于近日判决:一、原告8户业主在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某单元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被告4户业主不得阻止、妨碍;驳回8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4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政府支持的惠民工程,国家倡导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该项惠民工程的实施,能够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年人、儿童的生活带来便利,人民群众需求迫切。增设电梯可能会对低层住户产生一定影响,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业主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加装电梯方案已经本单元全部12户业主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意,进行公示期间相关业主并未提出异议,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合法有效,且涉案单元12户中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全部同意,4被告不应以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为由阻止施工。此外,如果4被告认为增设电梯工程确有违法行为,亦应向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反映,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认定,而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个人名义实施阻止行为,4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原告关于被告在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不得加以阻止、妨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的理由,因原被告均已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符合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被告在公示期间、电梯基础施工开始未提出异议,加装电梯项目已经行政机关审批符合规定,故被告辩称证据不足,与本案事实不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被反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