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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变更抚养权纠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18 15: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李某(女方)与吴某(男方)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8年8月份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子男孩归吴某抚养,婚生子女孩归李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双方离婚后,因男方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对男孩疏于照顾,更多时候孩子都是爷爷奶奶在照顾,男孩正值小升初阶段,生活上、学习上都需要家长照顾,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对男孩学习、生活都无法应对。为了使男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李某特请求变更男孩的抚养权,要求男孩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调查与处理】
2018年8月份李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其中女儿归母亲李某抚养,儿子归父亲吴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均无再婚,吴某因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将孩子托付给爷爷奶奶照顾,爷爷奶奶年事已高,照顾孩子力不从心,更多时候还是由母亲李某照顾两个孩子。儿子今年小升初,正是学习上升期,儿子多次表示愿意跟随李某一起生活,李某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调解员与吴某多次沟通,吴某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李某,并就孩子的抚养费、教育经费等后续问题进一步商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2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于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有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养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民法典》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实际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解决。就本案而言,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下,2022年6月20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吴某同意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吴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20000元。
二、教育费约定:将来儿子上大学的费用由吴某负担60%。李某负担40%。
三、医疗费约定:如孩子生病住院,吴某、李某各负担50%,(按住院花费扣除医保报销后实际花费为准)。
四、吴某可在正常时间内探视孩子。
五、本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二、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于准许.       
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5、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可先行裁定暂有一方抚养。
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需要围绕子女的利益考虑,此时需要了解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的经济能力等等情况,来决定应该由哪方来抚养。
【典型意义】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配偶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抚养。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单亲家庭中的孩子犯罪率一直很高,虽然我国已经有较为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不可否认,离婚案件中,受伤最深的始终是孩子,他们并没有错,却要承担父母离婚带来的影响。近年来,魏都区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婚姻家庭案件适用调解手段处理,首先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感情上的对立,这是由调解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其次调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将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底,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