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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边某债务纠纷调解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5-17 15: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刘某与边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1月22日,边某以借银行款项一直归还不上,借款又非常因难为由,向刘某借款100000元,刘某通过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将此款100000元转账到边某银行卡上,边某于借款当日给刘某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2022年5月21日、22日边某又以借银行款项一直归还不上,借款因难为由又向刘某借款,分别借款金额为60000元,刘某通过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将两次60000元转账到边某银行卡上,边某于借款当日21号22号分别给刘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边某三次向刘某借款金额共计款项为220000元。这三次借款双方都约定的有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但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边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刘某要求边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被申请人因近年疫情的原因,导致生意惨淡,一次性还完所有款项确实不太现实;之前商量过归还款项的问题,因在归还方式上有争执,加上双方态度相互不太好,导致协商未能如愿。鉴于当事人二人以往不错的关系,以及主要矛盾--还款的方式上的所分歧,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同意调解。刘某做出了这几年的利息不再计算的让步,并表示这些款项如果一次性归还不了的话分期给也可以。随后,边某也说出了自己对所欠款项的还款计划,边某计划于2022年7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律分析】
2022年07月11日,经过调解员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双方确认,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申请人边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220000元,该款项于2022年7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申请人刘某放弃其他请求。
三、如被申请人边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日期履行任一期支付义务,申请人刘某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至此,一场关于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债务纠纷便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该案件主要为债务纠纷,主要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偿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与意见不统一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的主要事实客观存在,因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转账凭证为证,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欠款事实成立。被申请人在该案纠纷中对于申请人主张欠款的事实未提出其他的不同意见,只对于如何偿还借款及每次偿还借款的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利息及逾期利息。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借贷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要对借贷合意存在及自己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银行转账流水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合意存在、原告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之一。
梳理近年承办的多宗民间借贷案件,不难发现当今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引出诸多反思——民间借贷四大变化
1.借贷主体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关系。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显多样化,自然人、企业,甚至是地下钱庄无所不包,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职业放款人阶层已经形成。同时,借贷双方出于多种考虑,常见假借他人名义,借贷主体具有一定隐蔽性。
2.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资金多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一般投向实体经济,是用钱赚取生产经营的差价,借款目的和资金用途单一而真实。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用途多样而复杂,相当一部分借款进入虚拟经济,用钱挣息差,或借新还旧,甚至个别借款人借款时就根本没打算偿还,借款目的及资金用途多样化明显。
3.借贷成本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是无息或低息,具有临时帮困性质,一般不具营利性。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多以营利为目的,普遍追逐高额利润,投机逐富心理严重。
4.借贷案件变化: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诉讼标的急剧増大,诉讼成本高,缺席判决多,虚假诉讼多,刑民交叉多,审理执行难度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演变成绑架、敲诈、伤害等刑事案件。
简言之,当今民间借贷急剧活跃,但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日益加大。部分民间借贷已成为高利贷的温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高发领域,严重冲击着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道德底线。
【典型意义】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较少,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行政规章中。民间借贷如果朝着良性的轨道发展,既可以整合民间资产,使其得到更好的利用,又可以给夹缝中的中小企业注入生产资金,激发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失控,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一是会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难度,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的生产利润,加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引发企业大面积倒闭;三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资金风险,放贷人一旦“血本无归”,就可能采取极端措施,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给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隐患。
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向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讲明利害关系,人情事故事,解疑释惑。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逐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