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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维护金融安全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6-26 09: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份,魏都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反映其投资的“XXXX”项目受损,该项目对外宣传一万元一份本金,在后续一个月返还完本金的基础上,再分两个月向投资人支付一倍利润。经初步调查,2020年,犯罪嫌疑人丁XX成立XX公司,对外宣称其是“XXXX”项目中国地区总代理,并在各地市发展下级代理。2020年3月份开始,许昌代理崔某某等人在许昌发展人员投资“XXXX”项目,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邀请等方式,吸引投资,发展下线业务员数人,向不特定群众宣称短期盈利回本,在收集到集资人资金后,将资金上交给上线,再将上线下发的资金发放给集资人以此获取信任。后期,又以美国查税,交易暂停为借口,停止向投资人支付返利。借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调查与处理】
接警后,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经过审查,对许昌“XXXX”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后经结合魏都区金融局,在许昌晨报发布通告并制定辖区办事处接受群众申报登记。目前经初步统计,涉及许昌市参与集资人员约50人左右,金额达300余万元。初步筛查出犯罪嫌疑人4人,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正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落实集资群众资金损失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加大追赃力度,挽回群众损失,维护许昌市金融稳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典型意义】
近年来,经常有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以投资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贷,这类所谓的投资项目往往披上某知名企业的外衣,彰显其知名度及公司财力,并借以高息诱惑,引诱大批不知情的群众上当受骗。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方法犯罪意识。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证,提高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