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门专题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诉冯某、许昌某建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8-16 14:5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许昌某建材公司向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贷款分期还款/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两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交易方式为: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史某、许昌某建材公司签订《汽车金融担保服务合同》、《车辆托管协议》、与被告周某、冯某签订《担保函》、《承诺函》等相关合同。因许昌某建材公司提车资金不足,被告史某、许昌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借用资金提车。2021年4月16日,原告将两台车总计642600元的融资购车款向被告许昌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账户转账311300元(用途史某车款),通过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张某账户向被告许昌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账户转账331300元(附言史某车款),被告史某、许昌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转账委托书》、《收款证明》等。被告收到上述购车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将发票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等手续提供给原告,亦未将购车借款退还给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经原告多方沟通核实,被告已将购车借款挪作他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车借款,被告一直不予还款,至2021年8月6日起诉时被告已占用原告642600元购车借款近3个月,被告杨某、冯某、许昌某建材公司作为被告史某向原告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及依据《担保函》、《承诺函》等的相关约定对史某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本案系原告同时起诉的四件系列案件中的一件,其他三件与本案事实及诉讼标的额相同,仅购买车辆的承租人不同。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昌某建材公司等拖欠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本案被告的违约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是公司经营出现状况,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如果直接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款项,有可能导致被告公司丧失恢复经营的可能。通过与原被告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阶段履行618332元的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审判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体现在人民法院办理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上。本案为系列案件,本着减轻企业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矛盾裁判的宗旨,承办人将4起案件合并调解。鉴于审理案件时正处在疫情期间,承办人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组织案件当事人同时参与调解。四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近257万,双方在还款时间上存在诸多争议。考虑到双方权益最终的实现,承办人建议原告尽可能的给被告公司一段过渡时间,让其有时间恢复经营、筹措资金。经过多轮调解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让被告许昌某建材公司通过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其中3案得以顺利调解,涉案标的总额近193万,1案撤回起诉。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案件的处置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人民法院较好地平衡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极大的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氛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