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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某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许昌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0-27 14:5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AH1807549”号《许昌鹿鸣湖某项目电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49台电梯,合同总价282000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亦做了相应约定。因安装方案变更,2020年1月14日,双方又签订《许昌鹿鸣湖某项目电梯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变更合同总价为279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的安装义务,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欠原告合同欠款281500元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时正值西安疫情暴发,原告方委托的律师团队位于西安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委托手续、证据材料亦无法有效寄出,客观存在一定障碍。针对该案产生的行业背景和西安疫情暴发的特殊性。本院组织双方以云上法庭方式进行证据交换、调解意见发表,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恶意诉讼问题进行释法明理,使双方企业重新建立信心,最终两起案件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初步研判后发现,双方前期均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仅下余部分合同款项未支付,本案纠纷形成的背景为房地产行业出现下行风险,原告作为特种设备供应的知名外资企业,对于所有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的合作方提起诉讼,被告方为许昌本地知名公司,其应诉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务均出庭参与诉讼,情绪激动,提出双方合作良好,被告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在立案前被告还向原告支付10万元款项,原告方突然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本院积极组织进行调解,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恶意诉讼问题进行释法明理,使双方企业重新建立信心,最终两起案件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也使原告方对本地市场建立信任,明确表示根据公司政策对河南地区合作伙伴重新评判,积极通过调解平台解决纠纷,从根本上维护了诚信的市场环境。从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行业信任、企业互信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石,司法裁判应发挥化解行业风险、树立市场信心的作用,并积极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用,为市场主体减轻诉讼负担、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