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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某诉被告曹某、郭某、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0-27 14:5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鲁某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鲁某现金贰拾万元整。计200000元。借款人:郭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打入郭某账户;2017年11月20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鲁某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鲁某现金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借款人:郭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打入唐*红账户;2018年3月3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鲁某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鲁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人:郭某”。原告从银行取款90000元加上自有现金10000元共计100000元交付被告郭某。2018年5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鲁某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借鲁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郭某”。在该四份借条中均盖有被告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017年7月10日,曹某向原告转款2000元;2017年8月9日、9月11日、11月9日,唐某分别向原告转款2000元,附言“郭总交代”。2018年12月27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19年1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转账20000元,2019年2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转账40000元,2019年6月10日,被告郭某向原告转账40000元。

另查明,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4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曹某,公司股东为曹某、郭某。2020年12月30日,郭某将其持有的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89.3%股权(9000000元)以0元转让给董某。曹某在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70000元,且曹某和董某在公司的认缴的出资并未足额交纳。唐丽红在2017年至2018年为公司财务人员。2017年9月份-2018年12月份期间,原告曾在被告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干过后勤工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某,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某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曹某在1070000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董某在9000000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及被告许昌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度转变为现在的认缴制度,从实际效果来看,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降低,鼓励公司的设立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但同时前文提到注册资本时公司资产的重要来源之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阻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就是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举措。既然法律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那么对于利益相关方,也会有相关的保护措施。法律赋予公司债权人,可以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股东行使权利。当公司不能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发生“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其未出资的本息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