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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1-20 08:5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多次向被告某农业公司供应蔬菜,双方约定蔬菜筐以每个1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退回蔬菜筐时,原告以每个15元的价格回收。原告向被告七次送货后,被告公司员工在销售单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备注欠款数额,经计算以上七次供货被告共下欠原告货款37000元未支付。原告出示的2023年1月3日的销售单上显示供货总金额880元,下欠240元,无被告签名;2023年1月19日的销售单上显示供货总金额388元。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退回蔬菜筐27个,共计价值535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长期合作伙伴,本案承办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积极组织方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对拖欠货款一事均予以认可,但在货款金额、支付时间上发生分歧,并在货款支付时间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眼见调解无法继续,承办人当机立断决定开庭,庭审结束后,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拨打电话释法明理,但因双方始终各执己见,故法院庭后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6465元。
【典型意义】
简案快审,让涉企案件驶入“快车道”。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通过与原、被告庭前沟通了解到,原告系被告公司的供货商,长期向被告供应蔬菜,双方为多年合作伙伴。若不妥善、及时处理,不仅会影响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且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基于此,本案承办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案秉承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裁解纷优势,自立案到结案共计用时27天,极大满足了企业之间高效、快捷的司法需求。同时,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既给了过错方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了经营主体的损失,维护了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