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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纸业公司诉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3-14 08: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某纸业公司的委托人与公证员共同至某副食超市,某纸业公司的委托人在该超市购买2包湿巾,公证人员当日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予以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某纸业公司对上述购买的湿巾出具书面鉴定证明,认定上述湿巾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均不符合该湿巾正品的产品特征,非其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系假冒。经查,原告某纸业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某纸业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本案涉案商品为卫生用品,假冒产品会对相关消费群体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所处地域、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情况,判决被告某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纸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纸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500元。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是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根本所在,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各位商超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审核供货商是否已经进行工商登记、进货产品是否有合格证书和质检证书;在采购过程中,经营者也应当与供货商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开具正式发票,严禁购进“三无产品”。只有做到这种程度,才能够在所售产品涉诉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渗入到现有市场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经营者一定要形成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线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权益被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