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门专题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河南某置业公司与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2-15 08:5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2日,原告河南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被告朱某购买原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三十余万元。被告朱某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其中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由被告朱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同日被告朱某与某农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原告河南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了阶段性担保。2023年3月27日因被告朱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某农商银行直接扣划了原告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3079.87元。原告由此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被银行扣划的本息款项13079.87元。

【裁判结果】

被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未按约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作为合同保证人的原告代其向银行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故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故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置业公司代偿款13079.87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27日起以13079.8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营造优质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环境,减轻涉诉企业诉累,我院积极推行网上立案、链接缴费、网络庭审、电子送达等更加智能化的诉讼信息化服务,本案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链接缴费的方式最大程度的节约了企业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此外,可预期性也是评价营商环境的核心内涵之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即对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具有预期利益,承办人依据合同内容认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认定被告朱某构成违约,依法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有利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