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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昌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5-08 09: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魏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魏环罚决字〔2018〕第13


许昌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8365046B(1-1)

地址:许昌市延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铁华

本机关于201852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600台电气配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许昌许继支行银行(账号:0024010910400012011), 户名: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