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魏环罚决字〔2018〕第12号
河南省亚安绝缘材料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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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许昌市魏都产业集聚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慕振奎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绝缘材料生产项目,在2018年3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不当,转移废胶桶、废活性炭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叁万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许昌许继支行银行(账号:0024010910400012011), 户名: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