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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发提示 冷链食品保安全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8-04 18: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国内一些地区新冠疫情反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认真做好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夯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食安办就全面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提前24小时向区市场监管分局报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豫冷链”系统。

二、经营户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应当主动索取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消毒证明;无上述食品安全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购入、储存、销售、加工。

三、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冷链食品的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消毒证明、出入库记录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四、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分库存放。如只有一个冷库无法分开贮存的,应单独设置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区域,坚决杜绝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混放现象。

五、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区销售,并提倡不在自助柜台公开展示或出售未包装的冷链食品。需要拆包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对内包装实施消毒处理。

六、冷链食品贮存冷库实行专人专管。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上岗;配备能满足自身消杀要求的常用消毒剂。每天经营完毕后,需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七、冷链食品经营户应加强从业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体温监测,实行 “绿码”上岗制。

八、冷链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产品、经营环境、从业人员进行采样检测。

九、经营者一旦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现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十、冷链食品经营者相关经营区域一旦接到样品检测阳性通知,必须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