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魏都区人民政府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22 15: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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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市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魏都区机构改革实际,区司法局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定,经区政府确认,现公告如下。
1.魏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魏都区财政局
3.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魏都区档案局
5. 魏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魏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7. 魏都区民政局
8. 魏都区教育体育局
9. 魏都区生态环境局
10. 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魏都区财政局
12. 魏都区医疗保障局
13. 魏都区司法局
14. 魏都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5. 魏都区审计局
16. 魏都区统计局
17. 魏都区应急管理局
18. 魏都区农业农村局
19. 魏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 魏都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1. 魏都区水利局
22. 魏都区商务局
23. 魏都区颍昌街道办事处
24. 魏都区灞陵街道办事处
25. 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
26. 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27. 魏都区西大道办事处
28 .魏都区北大街道办事处
29. 魏都区东大街道办事处
30. 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31. 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
32. 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
33. 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
34. 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
35. 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审定。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魏都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