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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惠企政策汇编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14 17:5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财政、税务、金融、人社领域惠企政策
一、财政领域惠企政策
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房租。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用房),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由出租方免收承租方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
二、税务领域惠企政策
1.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6.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7.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8.取消增值税专票等可抵扣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9.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10.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11.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15%政策)。
13.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1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Th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8.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19.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2.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20.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照1%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许昌市属于工伤保险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地区。
21.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1月,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19〕4号)规定,该政策继续有效
2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省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25.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6.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9.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1.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领域惠企政策
1.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资金。
2.延期还本付息。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息,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案,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本息最长可延6个月。
四、人社领域惠企政策
1.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和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两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就业见习补贴。支持企业申请就业见习单位,对经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企业为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企业给予补贴,最长一年。
5.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6.孵化成果补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年从各地推荐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解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就业见习优秀基地奖补。对达到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工业生产领域惠企政策
1.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3.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4.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8.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军民融合发展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14.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奖励。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5.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16.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奖励。对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按收入总额的10%给予事后奖励,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等。
17.5G基站建设奖励。对采用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落实省市两级财政1:1比例政策,给予每个建成基站5000元奖励。
18.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补(2020年市级奖补5万元)。
19.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0.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备案许昌市众创空间,并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1.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推荐申报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2.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政策。开展首次认定奖补。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财政资金按照各地实际落实奖补资金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其中,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依据其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23.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组织申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享受省级科技资金资助,获取省级科技成果奖励。
24.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认定。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定,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25.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政策。对许昌市转型升级创新专项采取前支持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立项后给予不超过5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创新应用专项市级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左右,创新示范专项不超过200万元。市级立项支持的专项项目中,符合省级创新示范专项申报条件的,推荐纳入省级创新示范专项项目库,最高可获得600万元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商贸流通领域惠企政策
1.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跨境并购项目成功后,对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我市经省商务厅核准、备案,在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境外投资企业,并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已经生效,目前境外项目生产经营正常。中方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或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并购项目。
3.对取得对外援助资格的企业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成功取得对外援助资格,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按照30%比例予以支持;对申报年度内开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当年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4.对参加境外展会和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的企业进行奖励。对许昌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参展、考察活动,市财政对考察(参展)人员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考察(参展)人员费用标准统一按“经济舱+标间”,超出部分不再补贴。
5.对省外招商引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进行奖励。对实收资本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1000万美元,分批注入资金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以上的省外投资企业,每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我市重点公益类的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奖励。对境外专利申请、产品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给予支持奖励。
7.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奖励。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继续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半年为一个申报周期)。
8.国家进口贴息资金奖励。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9.外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外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10.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奖励。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11.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对涉及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等5个方面的相关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建筑房地产领域惠企政策
1.建设项目白名单。把全区2022百城提质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项目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后列入白名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
2.社会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模式。全面落实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告知承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制、取消强制外部监理、施工许可前全部并联、联合竣工验收备案等改革要求,对照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模式,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探索更大范围更为精简的社会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模式。
3.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豁免审批。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签订承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和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签订承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修改外立面,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调整使用功能和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后再申请施工许可。
4.分步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自主选择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或者按照“±0.000以下(含“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阶段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照传统的一个阶段,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办理完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作为规划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签订承诺,可申请办理“±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申请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办理。
5.推行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确定的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现有模式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施工图审查,也可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的,建设单位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及其它所需材料,签订《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图,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

交通运输领域惠企政策
1.安排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交通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省级专项补助6000万元,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复工复产进度、交通项目投资完成比例、客货运周转量等因素切块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由其拨付给所辖相关企业。
2.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在继续执行现有绿色通道、跨区机收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
3.增加车购税补助规模。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重点支持公路、水路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灾后重建项目等。
4.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对交通运输领域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5.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2022年6月底前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到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6.实行营运车辆年审业务“延期办”。对营运车辆逾期未年审的,统一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2022年8月底截止。延期办理期间,对营运车辆未年审的不予处罚。

文化旅游领域惠企政策
1、文化旅游线上宣传补贴。与新华网、人民网等融媒体和头条、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等新媒体广泛合作,重点做好文化旅游线上宣传推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认定入选的文旅企业进行资金补贴。
2、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
3、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咨询电话
1.区财政局咨询电话:0374-3314015
2.区税务局咨询电话:0374-2336619
3.区金融局咨询电话:0374-5053076
4.区人社局咨询电话:0374-2653017
5.区科工局咨询电话:0374-2336718
6.区商务局咨询电话:0374-2335158
7.区住建局咨询电话:0374-3322029
8.区交通局咨询电话:0374-2663366
9.区文广旅局咨询电话:0374-505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