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司法活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00名,全部为随机抽选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得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组织开展。魏都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
四、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随机抽选。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二)资格审查
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 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 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 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魏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魏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 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特此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咨询电话:0374-218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