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魏都区卫健委认定事项的办理。
规范性引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办理部门:魏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中奥鑫天大楼三楼综合窗口
服务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条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小2寸彩色半身照片3张;
4、集体注册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已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申请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5、特殊情况: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2年内未注册者,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须在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连续6个月以上的医师执业培训并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2)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换发新证的,须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注册机关收回)。
(4)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办理时将执业助理医师证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法定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374-2333938
投诉电话:0374-2623049
网办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