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司法活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5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12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得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组织开展。魏都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
四、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向魏都区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一并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向魏都区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提交推荐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魏都区司法局会同魏都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120名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候选人名单中,确定30名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若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合格候选人人数超出30名,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拟任人选;合格候选人不足30名的,差额部分从随机抽选的合格候选人中补足。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魏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魏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特此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咨询电话:0374-2187058。
许昌市魏都区司法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
2026年11月2日